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
股转系统公告[2013]1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细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征求业内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指引》),现予公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挂牌审查时,对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基本标准指引》的,原则上同意其股票挂牌申请。在此基础上,审查工作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重点围绕申请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满足要求和主办券商是否按要求完成尽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引导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它中介机构提高信息披露和尽职调查工作质量。
二、《基本标准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结合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基本标准进行完善和优化。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6月17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