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二部函[2013]45号
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落实2013年持续督导工作的通知
XX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更好地发挥保荐机构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8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2013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落实持续督导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处于持续督导期的、出具2012年年度报告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含2009年上市的创业板公司),各保荐机构均应进行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制定年度现场核查计划并与相关证监局交换意见,了解相关证监局所提示的核查重点和关注事项。保荐机构应按照《2013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
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见附件)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同时,应结合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情况,充分考虑需予以核查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保荐机构应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报告可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证上[2012]383号)所附《定期现场核查报告》格式),并报送相关证监局和深交所。
二、保荐机构对现场核查工作要高度重视,投行部负责人要作为现场核查工作负责人,对现场核查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保荐机构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必须保证至少一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全面负责现场核查工作。同时,保荐机构应建立健全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和流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内部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等,进一步加强持续督导工作的内部质量控制。
三、保荐机构应根据证监局的要求,接受相关证监局对现场核查工作的现场核实或非现场问核,并协助提供有关材料。
四、对于持续督导期满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报告,并报送相关证监局和深交所。
2013年,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监管,各证监局、深交所在现场核查或非现场问核过程中,发现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存在不规范、不尽责情形的,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我会将以保荐机构为主体,汇总其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执业的全面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向公开。同时,我会将选取几家保荐机构,对其在全国范围内的创业板持续督导执业情况进行核查,推动持续督导监管工作由对具体督导项目的监管向对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整体工作的监管转变。
附件:2013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抄送:发行部、创业板部、机构部、上市一部,各证监局,深交所,中上协,中证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