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债字〔2013〕161号
日期:2013-03-25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根据《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51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规定,本所决定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为规范次级债券转让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次级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监管部门的发行核准文件。
(三)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次级债券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所同意为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发行人应当与本所签订《次级债券转让服务协议》。
二、次级债券使用的证券代码段为123000-123499。
三、投资者参与次级债券认购和转让,应当符合《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次级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符合上述要求。
四、次级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转让。
次级债券转让中的申报、成交等事项,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每期次级债券的持有账户数不得超过200户。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次级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债券持有账户数超过200户的转让不予确认。
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债券专区可提供定向信息披露服务。
六、本所对次级债券挂牌暂免收取费用,对次级债券转让比照公司债券收取转让经手费。
七、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在本所的转让事宜,比照本通知办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