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已发布实施,各上市公司应认真执行《指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做好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落实《指引》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关于网络投票和分区段披露相关事宜
上市公司存在《指引》第八条和第十条所述情形,将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的便利条件,并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以下述表格形式披露各区段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票数(现场投票数和网络投票数合并计算)以及占该区段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详见下表)。
投票区段 |
同意票数 |
该区段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该区段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该区段弃权比例 |
持股1%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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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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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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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1%-5%(含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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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含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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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上述持股比例与持股市值时,股东持股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清算数据为准,市值数据按股权登记日的持股数量×股权登记日收盘价计算。
二、关于监事会意见的披露
上市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指引》第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 “公司治理”部分中披露该事项。
三、办理网络投票以及获取表决数据的联系方式
上市公司按照《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股东大会召开前,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提供机构协商确定分段、分市值统计表决结果事宜,确保在股东大会结束后能及时分段、分市值披露表决结果。
如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可与上证所信息网络公司联系办理上述有关事宜:业务联系:顾渊智,021-68792589;技术支持:高烨,021-6879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