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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汇交公告〔2013〕35号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范风险,请各市场成员严格遵守《关于商业银行授权分行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37号)、《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帐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等相关规定,同一金融机构法人的所有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交易。具体范围如下:
1、商业银行法人内部机构之间不得进行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
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及其他资产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同一企业年金基金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
3、保险产品的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各账户之间或同一保险机构名下的各账户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
4、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各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之间,以及信托公司自营债券账户与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
5、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债券账户相互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交易。
6、同一证券公司管理的各债券账户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
7、境外机构不得与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关联企业进行债券交易。
8、其他人民银行规定的不得相互进行交易的情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