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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转常规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会字〔2013〕3号


日期:2013-01-15


各会员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0日发布实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业务转入常规运行。为保障该业务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申请开通约定购回交易权限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会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本所组织其参加技术测试,并为通过测试的会员开通约定购回交易权限。

  二、会员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目标和风险控制要求,自行确定约定购回交易业务规模,并在按前条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写明。本所对此不作限制。

  会员调整约定购回交易业务规模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书面报告本所。

  三、会员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制定客户资质审查标准,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和风险揭示。客户资质审查标准中可以不对客户开户时间和资产规模作出特定要求。

  四、会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约定购回交易相关数据、信息,并按照以下要求向本所报送相关信息:

  (一)开展约定购回交易业务的第一个月内,应当于每一交易日向本所报送当日交易监管报表(报表模板见附件1)和专项统计表(报表模板见附件2);

  (二)开展约定购回交易业务满一个月以后,应当于每月初的前10个交易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本所报送上月交易监管报表,发送地址:qxzhang@sse.com.cn、yuanlicai@sse.com.cn。

  五、会员开展约定购回交易业务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六、本所约定购回交易业务相关事宜由会员部负责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监管报表
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项统计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