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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交易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年02月08日 15:21 股转系统公告[2013]4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2号)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交易结算技术系统开发、测试工作正式完成前,沿用原试点期间的交易结算制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办法》(附件1)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附件2),请各市场参与人严格遵照执行。上述暂行办法未做规定的,请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中国结算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2月8日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