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的通知
财会[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保证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得到一致的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1年5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以下简称编报规则),并于2011年和2012年组织实施。为了适应通用分类标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实施要求,结合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企业的反馈意见,我部对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经征求意见后形成了修订后的编报规则,现印发实施。
2013年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所有实施单位,应该按照本版编报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报送本单位2012年度XBRL格式财务报告。
各相关单位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 系 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冷冰 赵金光
联系电话: 010-68553016 68553275
传 真: 010-68552534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 zhaojinguang@mof.gov.cn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
财政部
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