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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关信息在指定平台披露工作的通知
2013年04月02日
各主办券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第十条规定,主办券商应在取得业务备案函后五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下简称“指定平台”)披露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为做好此次信息披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取得业务备案函后五个转让日内,填写《主办券商信息披露表》表1、表3至表6,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经核对后在指定平台披露。
二、在取得业务备案函后二十个转让日内,填写《主办券商信息披露表》表2,按照上述流程进行披露。
三、主办券商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联系人:谭亲官
  邮  箱:tanqinguan@163.com
  电  话:010-63889552,18621191652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三年四月二日

附件 主办券商信息披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