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30 号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2013年2月25日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 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就《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问
2013年04月02日
2013年2月25日,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签署国家税务总局第30号令,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问:《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一方面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另一方面,经济活动中也出现一些复杂情况,包括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比如,一些不法分子制售假发票,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骗取退税,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干扰国家经济秩序,而且给滋生腐败和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成为经济活动的一个顽疾。近几年,我国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效果显著,制售、使用假发票违法活动受到一定遏制;但受虚假发票“买方市场”需求和“卖方市场”高额利润等因素的影响,发票违法犯罪多发、高发势头仍未得到根本遏制,在一些地区和领域问题仍然较为严重。为有效惩处和制止制售、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国发票管理,国务院2010年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办法不仅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而且为了建立打击假发票的长效机制,第23条还专门规定:“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就是税务总局制定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背景。
网络发票探索是从2009年开始的,主要是摸索技术实现的途径和形式等。目前有47个省级国、地税局进行了试点,有283.7万户纳税人使用,开具网络发票15.82亿份,占机打发票约10%。涵盖工业、商业、建筑安装、房地产、服务业等。
二、问:何为网络发票,它与传统发票有何区别,有什么优点?
答: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发票首先是记录经济活动的商事凭证;同时,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
我国常见发票主要可以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类。普通发票只是一种收付款凭证,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收支凭证,又是纳税人据以抵扣增值税税款的主要依据。我们这里所说的网络发票,目前主要是指的普通发票。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进行管理和监督。在传统纸质发票管理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向税务机关提出领票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到税务机关办税厅去领取纸质发票,一般由手工或机器填写。网络发票推行后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利用省以上税务机关公布的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开具发票,实现发票的在线开具、查询、购销等功能;纳税人开具网络发票后,开票信息会实时传至税务机关监管系统,不仅简化了审批程序,方便纳税人申领、开具发票,为纳税人减少接受假发票的损失;而且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对开票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将纳税人的发票信息与其纳税申报以及财务报表信息进行对比,及时发现纳税人少报销售、多记成本等违法违规问题,增强税收征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网络发票与传统发票的区别,主要是具有成本低、填开数据真实、便于发票真伪查询、有利于税收征管等优点,并为进一步发展到电子发票,也就是发票无纸化奠定了基础。
三、问:制定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否是向电子商务征税?
答:《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一些媒体认为该办法主要针对电子商务的,目的是为“对电商征税”做准备,征税后成本会转嫁给网络购物的消费者。
这是一种误解。网络发票是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以及防控发票类违法犯罪的手段,而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
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和电子记录,是网络发票的电子形态或者说无纸化形式。网络发票的推行为使用电子发票奠定了基础。从长远看,电子发票有利于加快简化发票的流转、贮存、查验、比对,提升节能减排效益,降低纳税人成本,强化税务发票管理,为网络发票的电子形态或无纸化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我们鼓励和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和行业试点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