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文件精神,我们组织力量对企业债券预审工作下放后的流程和要求进行了梳理完善,形成了规范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和申报工作的系列配套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企业债券审核对照表》、《企业债券审核指标》,《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指引》、《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企业债券专报文件模版》,以及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企业债券工作信用承诺书模版等。现将上述文件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规范做好企业债券预审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各地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对相应政策文件进行修改、补充、调整和完善,并适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1、本通知印发后,请各地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认真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自2013年11月28日起,新上报发债申请须由省级发改部门预审后上报,未经省级发改部门预审的地方企业发债申请将不再受理。
2、除中小企业集合债以外,其他发债申请均应提供自查报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各类债券均不再单独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但需在转报文中出具核查意见。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发债申请后,应于当日向我委报送发债申请概要情况单。
4、预审下放后调整和新增上报文件包括:按照《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企业债券转报文件模版》起草上报发债申请转报文(附电子版光盘),填报《企业债券审核对照表》,填报《企业债券审核指标》,按照《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指引》的规范编写发债募集说明书,按照《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规范编写法律意见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首次上报预审后发债申请时需提供信用承诺书,债券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出具开展企业债券工作信用承诺书。
其他发债申请相关文件仍按原要求上报。
以上,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
20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