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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债券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5.5条“在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债券的发行人应聘请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并对外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披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双边同时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2013年6月30日前在本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二、本所鼓励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单边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人按照上述规定披露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三、可用于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参照双边同时挂牌公司债券发行人履行信用跟踪评级报告披露义务。
四、各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配合债券发行人完成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披露工作。
五、本所业务联系人:谭媛、杨帆、唐果
联系电话:(0755)22388829、25918582、25918708
电子信箱:ytan@szse.cn、fyang@szse.cn、gtang@szse.cn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