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15号
现就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5日
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4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部分地区反映,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与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协助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实现的收益或亏损均由投资方自行承担。对于上述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请总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投资方向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并承担项目风险和损益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投资方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征收营业税。投资方在协助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整治等工作的过程中,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直接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并未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对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取得的设计费和施工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