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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机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机构根据《业务办法》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