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期票据登记托管结算业务的公告
清算所公告〔2013〕9号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2013年6月17日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办中期票据的登记托管结算业务。现就中期票据发行登记、交易结算、付息兑付、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期票据发行登记
(一)中期票据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在发行前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开立发行人账户。
(二)发行人应在发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当期发行文件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进行公告。发行文件内容及披露时点要求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版)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应不晚于缴款日12: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中期票据发行登记申请书》(附件1)、《固定收益产品注册要素表》(附件2)、《固定收益产品承销/认购额度表》(附件3)。其中,有分销安排的,发行人应在分销时点前提交上述文件,并在确权前完成分销。
发行人应在缴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固定收益产品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件4)。对当日17:00后提交的,上海清算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中期票据初始登记。
(四)发行人应不晚于缴款日的次一工作日,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发行情况公告,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发行结果。
二、中期票据交易结算、付息兑付及信息披露
(一)上海清算所为中期票据交易提供清算结算服务,具体参照《超短期融资券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试行)》(清算所公告〔2010〕6号)办理。
(二)上海清算所为中期票据提供代理付息及兑付服务。其中,付息日前一工作日为付息登记日;兑付日为到期日(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期日前三个工作日为过户截止日及兑付登记日。发行人应将中期票据付息兑付资金于付息兑付日的前一个工作日10点前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
(三)发行人可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中期票据定期持续披露文件、重大事项临时披露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版)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中期票据收费标准按上海清算所《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执行。
(二)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 中期票据发行登记申请书
附件2 固定收益产品注册要素表
附件3 固定收益产品承销认购额度表
附件4 固定收益产品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