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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抽查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14]147号

各发行人、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将在上发审会前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抽查,以推动各方进一步归位尽责,共同促进首发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现就与抽查工作相关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目标

  抽查工作旨在落实“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要求。抽查将通过审阅申报材料及工作底稿,并以抽样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从而核实和印证中介机构是否就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履职尽责。抽查既不是对企业的全面体检,也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行判断。

  二、抽取原则

  抽取的过程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被抽取企业将以抽签的方式随机产生,抽取过程公开透明。中国证监会将定期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移交拟参加抽取的企业名单,具体抽取工作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被抽取企业产生后,相关信息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此外,若审核过程中发现在审企业所披露的信息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情况存在重大疑问的,审核部门可以直接将其列为抽查对象。

  三、抽取范围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在上发审会前均应纳入抽取范围,并参加一次被抽取工作(IPO财务专项检查时已抽查过的40家企业,不再纳入抽取范围)。

  本《通知》下发前已受理的企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提交反馈意见回复,并已按要求报送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的,将纳入近期抽取范围。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核情况,分批确定参加抽取的名单。

  已参加过抽取的企业将不再参加以后的抽取工作,中国证监会在向社会定期公布的在审企业情况表中将注明是否参加过抽取工作。抽查时间不计算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查期限内。被抽中的企业如提交终止(或中止)审查申请的,不影响抽查的正常进行。

  四、抽查结果的处理

  抽查完成后,如发现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将通过约谈提醒、下发反馈意见函等方式督促其在后续工作中予以改进。情节较重的,将由我会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监管谈话、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经过抽查发现明确的违法违规线索的,将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实查证,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