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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了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上市规则》生效前本所已退市的公司,在新《上市规则》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原《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原《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现将其具体适用标准明确为: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其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前述经营实体的经营业绩等事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其计算基准为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该经营实体在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单独核算的,其计算基准为该经营实体注入公司时,并适用该时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落实《退市意见》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上交所发布新《股票上市规则》
2014-10-17

  今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此前,中国证监会于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为落实《退市意见》的相关制度安排,上交所对《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修订重点和亮点:新增主动退市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的重点和亮点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充分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为建立更顺畅的能上能下的退市机制提供了基础和空间;二是新增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将投资者和市场反应最强烈的欺诈发行和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违规事件,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要求。


  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防止逃废责任

  为了防止涉嫌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主体在被立案稽查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逃避依法应承担的违法违规责任,新《上市规则》中新增关于限制涉嫌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行为的规定。新《上市规则》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在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后,形成案件调查结论之前,应当遵守公开承诺,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并就此明确了具体实施程序,以确保相关责任主体在需承担责任时有相应的财产可供补偿受害的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主线贯穿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各个环节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始终贯穿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主线。在退市制度的各个环节设计上,为保护投资者,新《上市规则》可谓“煞费苦心”、“精心呵护”。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自主退市公司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为防范恶意主动退市,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减少主动退市的随意性,新《上市规则》要求,审议主动退市事项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是推动落实异议股东保护机制和民事赔偿责任。新《上市规则》明确要求,主动退市公司应当为对退市决议持异议的股东保护作出专项安排。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承诺安排,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是建立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特别机制。综合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诉求,针对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新《上市规则》规定,在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恢复上市。

  四是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风险揭示。新《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预计可能出现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化解相关风险的应对预案并对外披露;《上市规则》根据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各主要时间节点,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信息披露的时点、公告的内容要求、停复牌程序以及对投资者风险提示的特别要求等。


  调整重新上市的条件,主要财务指标要求与IPO等同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是一项重要的配套制度安排,是疏通退市渠道、缓解退市压力的重要途径。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中,按照高于借壳上市但低于IPO的标准,制订了重新上市条件,为退市公司重新回到交易所市场提供了相对宽松的途径。

  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这一标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价值取向。但该项规定实施后,有部分市场意见认为,重新上市条件低于IPO条件,可能滋生恶意或随意退市、形成监管套利等现象,实际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考虑到目前我国不同市场层次间建立顺畅转换机制的条件已经具备,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方式也更加丰富,新《上市规则》对重新上市的条件进行了调整,按照主要指标等同IPO条件的原则作出规定。

  同时,为了稳定投资者的原有市场预期,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交所在发布新《上市规则》的通知中明确,在重新上市条件的适用上实行“新老公司划断”,对新《上市规则》生效前的已退市公司设置36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适用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本次修订充分听取了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退市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事关重大。为了更好地修改和完善退市制度,吸收市场各方的真知灼见,上交所于7月4日就本次《上市规则》修订的相关内容向社会和各地证监局征求意见。此后,上交所还专门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听取投资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对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征求意见的情况,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总体上多数意见肯定了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制度安排,认为本次改革体现了“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方向,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有利于进一步有效遏制和威慑重大违法行为。同时,对于涉及退市制度具体执行的个别条款,反馈意见中提出了一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包括对投资者救济、A+B股公司的主动退市安排、申请恢复上市的操作、暂停和退市公司全面纠正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退市公司进入场外市场的衔接等。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上交所对这些合理化建议予以了吸收,并在新《上市规则》中作出了相应的安排或调整。


  后续上交所将尽快修订退市相关配套规则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将根据《退市意见》和新《上市规则》的规定,尽快修订上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退市相关配套规则,保障各项具体制度安排及时落实。今日,上交所已同步就上述退市配套规则的修订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部分)》2014年修订说明
附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退市部分)》修订条文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