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
日期: 2014-10-19
深证上〔2014〕378号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创业板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新《创业板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原《上市规则》(深证上〔2012〕214号)、原《创业板上市规则》(深证上〔2012〕77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新旧《上市规则》的有效衔接和新《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不适用创业板):
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终止上市的公司在新《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其重新上市条件仍适用原《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原《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现将其具体适用标准明确如下:
公司在终止上市期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重组购买资产所对应的经营实体业绩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独立核算的,以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最近相关会计年度该经营实体的业绩等状况为判断依据,应当符合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重组购买资产所对应的经营实体业绩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独立核算的,以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前相关最近会计年度该经营实体的业绩等状况为判断依据,应当符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时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有关最低股东人数等退市标准,自新《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原《上市规则》已有且新《上市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在执行时应当连续计算相关期限。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附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全面落实《退市意见》深交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
日期: 2014-10-19
深交所今天正式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同时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和《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两项配套规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有关“完善退市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深交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
这位负责人介绍了《上市规则》征求意见以及相关修订情况。他说,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通过座谈会、反馈邮箱等多种方式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对于期间各类媒体对退市制度改革的评论、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全面重点关注。共收到电子邮件36份、信函2份,关注到有一定影响的媒体报道约220余篇。我所还于7月21日召开上市规则征求意见座谈会,来自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13家单位的代表参加了座谈。
总体来看,此轮退市制度改革得到了市场各方的积极肯定,有关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投资者权益保护和重大违法行为惩治两个方面。经认真研究,深交所对《上市规则》进行了充实和完善:一是完善主动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在原规定“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基础上,增加了“须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规定。二是明确了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公司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的条件。对有关“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规定予以细化,对“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安排。三是强化上市公司被立案稽查期间的风险提示。在原规定“涉嫌重大违法被立案稽查的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的基础上,增加了“董事会或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的规定。四是增设了重新上市申请复核相关程序。为保证程序公正,增设了申请人对重新上市有关决定的复核程序,充分保护申请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这位负责人表示,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深交所将按照《退市意见》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尽快修订出台退市整理期、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配套规则,切实加大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