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
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 资金部函〔2014〕197 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保障保险资金安全,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管口径: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受托人,按照约定从原始权益人受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适用本监管口径。
二、受托人开展试点业务,应当符合《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有关受托人的相关规定,获得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备案,并按照附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支持计划投资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权属明确,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具有完整的财产权利和处置权利;
2、可特定化的财产,能够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内预期产生的累计现金流能够覆盖支持计划预期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
3、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4、资产转让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未要求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有效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5、资产种类限于信贷资产(企业商业贷款、住房及商业性不动产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融资贷款)、金融租赁应收款和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的股权资产。其中,股权资产的信用增级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四、支持计划的交易结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简单明晰,募集资金投向基础资产的路径清晰,不存在两层或者多层嵌套;
2、原始权益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能够保障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3、建立资产隔离机制,确保支持计划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
4、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
5、建立托管机制,托管人具备保险资金托管资质;
6、建立基础资产管理机制,委托原始权益人或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贷款服务等职责;
7、由专业律师就交易结构、交易文件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出具专业法律文件;
8、由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支持计划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五、受托人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上报支持计划定期和不定期管理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基础资产运行情况、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支持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支持计划年度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