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8号
为了规范沪港通下香港上市公司配股有关活动,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1月14日
附件:《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pdf
中国证监会明确沪港通下上市公司配股有关监管安排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时间:2014-11-14
为规范沪港通下上市公司配股有关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经过反复磋商一致,作出相应的监管安排。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进一步明确香港上市公司向内地投资者配股有关事宜。
两地证监会处理沪港通下配股有关事宜将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对等原则。具体体现为,关于对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资者配股的监管问题,两地在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监管程序等方面大体相同或相当,一方原则上不单方面额外增加其他监管要求。二是监管相互信赖原则。在不改变两地市场现行规定的基础上,上市公司继续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对于对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资者配股的,两地证监会仅在形式上依法进行监管,主要依赖于对方的监管,并建立监管信息协调机制,及时交换和分享有关信息。三是不显著增加上市公司额外负担原则。对于对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资者配股的,两地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提交材料的内容要求基本一致,尽可能简化程序。上市公司基本无需额外制作材料。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主要明确了香港上市公司通过沪港通进行配股的流程、提交材料的形式、审核方式等。香港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在取得香港联交所核准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核准文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基于香港方面的核准意见和结论进行监督。香港上市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的文本效力作出原则性说明,并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作出有关承诺。同时,由于技术系统原因,沪港通开通初期,对于香港上市公司供股和公开招股(公开配售),内地投资者在原股东比例内申报,暂不参加港股配股超额申报。
此外,该新闻发言人介绍,经两地证监会协商,A股上市公司配股时,亦需通过沪港通向香港投资者配股,并遵循如下流程:
一是提交申请材料。A股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配股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在申请材料基本定稿后,A股上市公司与香港证监会进行联系,并以“套封”形式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香港证监会于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流程,并向A股上市公司发出“原则同意授权函”。“套封”主要是指对提交的材料,制作一个封皮,封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股份上市地、提交材料的文本效力作出原则性说明;明确香港证监会不对提交材料的内容负责;明确投资者应当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材料;明确申请材料已由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发表专业意见,并且这些专业意见不可撤回。
二是中国证监会发放批文。中国证监会自主依法作出是否核准配股的决定。在中国证监会发放核准配股的批文前,若A股上市公司对配股说明书作出重大修改,或是其他申请材料(如会计师、律师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A股上市公司应及时通知香港证监会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材料。
三是路演及确定发行价。A股上市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出的核准配股批文后,进行路演,并确定发行价格。
四是募集资金。在确定发行价后,A股上市公司将对外公布的配股说明书,加盖套封,连同一份简短的关于批准登记的“申请函”,提交香港证监会。香港证监据此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出关于批准登记的“证明书”。A股上市公司持该“证明书”,以及经套封的配股说明书,送交香港公司注册处进行登记,然后办理后续资金募集相关流程。
该新闻发言人强调,A股上市公司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致,无需对申请材料作额外调整或补充,无需另行在香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无需将申请材料转换为繁体中文版或英文版。香港证监会将豁免A股上市公司缴纳授权费(1.5万港元),但A股上市公司仍需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缴纳登记费(1415港元)。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下一步,两地证监会将根据沪港通下上市公司配股实践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安排,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沪港通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