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事项不当说情备案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工作的公正性、独立性,切实维护社会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不当说情,是指在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案件调查、审理工作中,当事人自己或请托他人针对某一具体事项,在正常程序之外,对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施加不当影响,以谋取利益或减免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当说情,包括下列情形:
(一)当事人及其亲属、朋友接触经办人员,涉及说情事项的;
(二)当事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转交说情材料,请托或安排会见经办人员的;
(三)当事人通过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其他人士转交说情材料,请托或安排会见经办人员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工作公正性、独立性的说情行为。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经办人员应当在不当说情情形发生后立即填写《不当说情备案表》(见附件),履行备案程序。
《不当说情备案表》应当记录说情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及职务、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说情事由、时间、地点等情况。
《不当说情备案表》应当报送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登记归档,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并及时报备中国证监会监察局。中国证监会监察局可根据需要检查有关不当说情备案情况。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中国证监会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遵照规定程序,主动要求当事人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的;
(二)当事人就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或个案的事项进行政策咨询、意见交流等的;
(三)当事人根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规定程序,进行信访、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等反映情况、表达诉求的;
(四)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就中国证监会对当事人作出的、拟作出的行政行为来函、来访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拒绝请托说情,严格按照本规定履行不当说情备案程序。违反本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事项不当说情备案规定(试行)》
时间:2014年03月28日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2014年3月28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说明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事项不当说情备案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情况。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保障监管工作的公正性、独立性,排除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过程中的不当干扰,不断建设透明证监会,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制度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该发言人表示,不当说情行为与我国人情社会、关系文化、制度不完善、工作不透明等多方面因素密不可分。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工作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当事人自己或者请托他人说情、打招呼以谋取利益或开脱、减免责任的现象,可能诱发经办人员的道德风险和廉政风险,影响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的公正、独立开展。
按照“开正道、堵邪道”的基本思路,《规定》清晰界定了“不当说情”的含义,并明确将备案范围限定于不当说情行为。依据《规定》,不当说情是指在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案件调查、审理工作中,当事人自己或请托他人针对某一具体事项,在正常程序之外,对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施加不当影响,以谋取利益或减免责任的行为。对于已经被纳入既有法定程序予以规范的行为,比如当事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程序以及信访、听证等法定程序合法表达诉求的行为,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就中国证监会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来函、来访等行为,明确不属于《规定》的规制范围。
《规定》建立了操作性较强的不当说情备案工作制度。一是列举了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中经常发生的几类不当说情情形,当上述不当说情发生时,要求经办人员立即填写《不当说情备案表》,记录说情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及职务、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说情事由、时间、地点等情况;二是规定《不当说情备案表》应当报送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登记归档,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并及时报备中国证监会监察局。中国证监会监察局可根据需要检查有关不当说情备案情况。
《规定》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与不当说情相关的工作纪律,要求工作人员自觉拒绝请托说情,严格按照本规定履行不当说情备案程序。违反本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
该发言人表示,希望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使得为当事人谋私利的说情人知难而退,合理诉求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同时贯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原则,警醒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依法行政,自觉抵制各种不当说情干扰,不断压缩权力设租寻租的空间。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的工作欢迎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证监会将与社会各方凝聚合力,共同建设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