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证函〔2014〕854号
各上市公司:
2014年11月23日,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前述办法,证监会已取消部分并购重组事项的行政许可,并对相关后续监管工作进行了安排。为落实证监会相关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本所对上市公司以下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后审核,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直通车直接办理公告事宜:
(一)非许可类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二)非许可类重组报告书草案;
(三)收购报告书摘要及全文;
(四)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五)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因涉及业务操作事项,暂不纳入直通车公告范围。
二、本所已按前条规定对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类别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公告类别详见附件。
上市公司披露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选择正确的公告类别,不得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作为附件提交。
三、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内容与格式准则、本所相关格式指引编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本所将在事后审核中要求公司予以说明,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同时披露修订后的相关报告书全文或者摘要。
四、根据证监会相关安排,上市公司在半年过渡期内(2015年5月23日前)披露非许可类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直接披露非许可类重组报告书草案的,应当同时向本所申请股票停牌,并披露重大事项停牌或继续停牌公告。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对公司前述预案或者草案进行事后审核。本所事后审核无意见的,公司可以申请股票复牌。本所提出事后审核意见的,公司按本所要求修订并披露相关文件后,可以申请股票复牌。
公司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本所审核意见的,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时披露股票继续停牌公告,说明继续停牌原因及预计复牌时间等。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