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等有关规定,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11月25日
深交所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日期: 2014-11-26
今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以适应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审批取消后,证监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适用和监管规则做出的相应调整。
本次业务规则调整主要作了以下修订和补充:一是细化挂牌转让条件,明确要求管理人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本所申请确认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二是明确产品挂牌要求,对基础资产转让、附属担保权益转让和现金流预测等重要环节提出明确的挂牌要求;三是强化投资者适当管理,明确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四是突出信息披露监管,明确挂牌初始信息、跟踪评级信息等披露要求,充分揭示风险;五是为便于投资者了解熟悉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机制,将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中有关资产支持证券转让的规定一并纳入业务指引。
深交所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深交所通过资产证券化服务实体经济取得阶段性成果,探索运用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徐州、厦门棚户区改造,挂牌阿里小贷证券化产品服务小微企业,推出首个场内不动产投资信托。今年以来发行挂牌16个专项计划,发行金额204.83亿元。本次规则修订后,深交所将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在有效控制业务整体风险的基础上,继续助力小微企业融资,探索涉农资产证券化,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动产投资信托等产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