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相关问题的解答。
1、《承销办法》第十七条适用于哪些再融资品种?H股公司等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证券是否执行该规定?
答:《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此实际上已有明确的规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承销办法》第十七条目前既适用于上市公司发行普通股、优先股,也适用于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既适用于A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也适用于H股公司等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证券。未来如果对某类上市公司融资品种的发行承销另行制定规则,则按新的规则执行。
2、如何掌握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的具体时间?
答: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时间为股息、红利发放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时间为除权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上述日期后,方可启动发行。
来源:中国证监会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