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2号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pdf
证监会发布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相关规则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5-12-31
今年11月6日,适应市场逐步趋稳向好的条件和环境,为进一步增加市场活力、增强市场功能,积极稳定、修复和建设市场,证监会重新启动了新股发行工作,并同步提出了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制度、简化发行审核条件、突出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建立包括摊薄即期回报补偿和先行赔付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措施,市场反应正面、积极。目前,因市场异常波动而暂缓发行的28家公司已完成新股发行。
为具体落实上述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措施,证监会同时提出了相应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章草案,并制定了《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于11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上述四项规章和意见征求意见工作已经结束,经修改完善于今日正式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四项规章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市场给予了极大关注,媒体报道和评论集中,社会各界建言献策十分踊跃。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00多份书面意见和建议。总体上看,各方面对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和重要举措比较认同,认为相关改革措施以问题为导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利于解决巨额资金打新对二级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有利于突出审核重点,进一步体现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取向,是按照注册制改革的理念和方向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很多意见建议有分析、有数据、有具体建议内容,反映出广大市场参与主体对于有效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责任意识和理性态度。对于市场各方所提意见和建议,我们逐条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吸收和处理的意见,归纳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采纳完善弃购股份处理的建议,对投资者弃购的股份,允许承销商按事先公布的原则配售给其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以体现《证券法》关于承销商应首先将股票销售给投资者的原则。
二是采纳完善现有报价剔除机制的建议,规定若最高申报价格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剔除比例可以少于10%,避免出现相同报价中部分投资者被剔除的不公平情形。
三是采纳强化独立性和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的建议,修改了招股说明书准则,增加并细化了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四是采纳完善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信息披露要求的建议,在招股说明书准则中,增加了摊薄即期回报分析的假设前提、参数设置、计算过程等披露要求。
为落实相关改革措施,证监会还对主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准则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承诺及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要求。
从明年1月1日起,新股发行将按照新的制度执行。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再预先缴款,小盘股将直接定价发行,发行审核将会更加注重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企业和保荐机构需要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是在核准制下,为配合本次重启新股发行推出的改革措施,虽然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精神,但不是开始实施注册制。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和国务院的具体工作安排,做好注册制改革配套规则制定及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注册制改革。相关工作进展和安排情况,证监会将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