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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5年3月12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第五条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第六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八条 各地应及时披露一般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

  第九条 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一般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条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一般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十二条 各地可以在一般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一般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四条 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

  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

  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在发行定价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地应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在一般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第十八条 一般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一般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一般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各地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维护政府信誉。

  第二十一条 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一般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一般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将本地区一般债券发行安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一般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一般债券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债券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问:《办法》提出,一般债券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是如何考虑的?
  答:近年来,财政部一直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思路,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债券发行机制。2009年起为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务院同意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额度内发行债券。当时由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渠道尚未建立,2009年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2011年至2013年,经国务院批准,上海等地区试点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自行发行债券,但仍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代发代还和自发代还,在促进地方政府债券顺利发行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完全一致,不利于强化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和风险控制意识,不利于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等。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等10个地区开展了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
  从2014年试点情况看,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有利于推进预算公开透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消除了代发代还和自发代还模式下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完全一致的问题,为建立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总结分析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按照新《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一般债券全部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对创新和完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市场约束、控制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
  问:《办法》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相比,主要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相比,《办法》主要进行了以下主要调整:一是根据《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明确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定义和还款来源。二是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三是丰富了债券期限品种,在2014年5年、7年和10年期品种基础上,增加了1年和3年期品种,由地方政府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年度发行规模的30%。四是明确一般债券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五是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定价机制,规定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应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基础之上确定。六是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七是明确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并要求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一般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方面的管理办法为什么没有同时印发?
  答:国发〔2014〕43号文提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债券的一个新品种,在还款来源、项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与一般债券有较大区别。我们参照一般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结合专项债券发行特点,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已基本完成了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拟定工作,待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