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5〕4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透明度,中国证监会将定期公开对于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的审核反馈意见。为落实证监会相关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反馈意见及其回复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29日起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并购重组申请,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收到证监会并购重组反馈意见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反馈意见的内容。
二、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证监会报送回复材料前,应当及时披露针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并在本所网站披露相关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三、反馈回复中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反馈回复公告中充分说明无法完整披露的原因。
四、反馈回复内容涉及需要上市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决策程序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直通车对外披露上述信息。
六、根据《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4〕854号),本所对上市公司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后审核。上市公司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及时披露本所事后审核意见以及对意见的回复。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