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规范性文件一览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15〕5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依据《办法》第2.2条的规定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转让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不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

  二、按照原规定进行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应当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债字〔2012〕1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上证债字〔2012〕177号)、《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转让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210号)、《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发〔2014〕63号)、《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6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上交所发布公司债券上市配套规则 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
2015-05-29



  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述三个配套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修订后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对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上市行为进行了规范。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强化债券分类及动态管理;二是强化并明确承销机构等专业机构的职责;三是简化上市流程;四是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优化信息披露程序;五是强化债券存续期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六是完善自律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交所在现有私募债券品种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制定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规范非公开发行债券挂牌转让行为。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简化挂牌转让流程;二是体现私募债特点,完善监管制度;三是体现特殊品种的差异化性,促进私募债市场发展。


  (三)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分类标准,对上交所原有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了《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专业投资者标准,实行合格投资者标准;二是明确投资者可投资的债券范围;三是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名单报备途径。


  (四)关于存量公司债券制度衔接安排。配套规则发布通知就存量公司债券相关制度衔接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存量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等专业机构,应按照新规则履行职责和义务;二是不再实施债券风险警示制度;三是不再对原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四是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衔接。对于原允许普通投资者买入的存量公司债券,其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其他存量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调整为合格投资者或合格机构投资者。


  自今年3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上交所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60余条,提出意见建议的主体包括证券公司、资信评级机构及个人等。市场总体对配套规则的内容表示认可,建议尽快发布。反馈的意见主要涉及信息披露、专业机构的职责界限、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条件、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内容。根据市场意见,相关配套规则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了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延期披露情形,同时将定期评级报告披露时点从每年6月30日调整为发行人年报披露后两个月内。


  二是明确非公开发行的债券进行资信评级的,需要事先约定披露定期报告。


  三是对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等变动需要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触发比例”进行了提高。


  四是根据反馈意见对相关条款的表述进行修改完善。


  针对部分个人投资者提出的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方标准建议平缓过渡的问题,上交所在规则发布的通知中明确将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已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的投资者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待过渡期结束之后,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将不得参与融资交易。


  新闻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