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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认购及交易的投资者按照其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分为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除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公众投资者。

二、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全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及交易。公众投资者仅可以参与符合《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三、债券发生《上市规则》第2.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众投资者不得继续买入,但可以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

公众投资者因继承、赠与、企业分立等非交易行为获得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债券的,可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债券,不得另行买入。

四、对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债券,各会员单位应当根据本所安排,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采取有效的交易权限控制措施,防止公众投资者买入该类债券。

五、会员应当建立完备的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谨慎审核客户的合格投资者资格申请,制定《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债券认购及交易风险,并要求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认购及交易风险,并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直接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合格投资者无须进行权限申请,可以直接参与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六、会员应当建立和维护债券合格投资者数据及相关档案,并于为客户开通合格投资者相关认购及交易权限的当日,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向本所报备合格投资者名单。上述名单发生变更时,会员应当及时更新,并于更新当日重新向本所报备。

七、在已提出申请但未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期间发生跨会员转托管的,投资者应当向转托管后的会员重新提出申请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已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后发生跨会员转托管的,投资者可以出具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副本,转托管后的会员在复核签署时间等内容后,可以为投资者直接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

八、请各会员单位做好业务和技术系统相关准备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九、会员违反本通知的,本所将依据《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十、企业债券、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批准的其他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5月29日



附件1: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附件2:XX证券公司公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名单报送格式

 

 

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配套规则正式发布

日期: 2015-5-29
日前,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三个配套规则。

据悉,本次配套规则是在现有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品种相关规则基础上,结合实践监管经验和发行方式的制度特征,制定形成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业务规则体系。其中,《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用于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行为,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强化公开发行公司债分类管理,将其划分为“大公募”和“小公募”债券,并对“小公募”债券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二是配合“小公募”债券预审工作下放交易所,修订相关规则内容,并取消上市推荐人和上市委审议制度;三是加强债券信息披露监管,完善信息披露义务人范畴、信息披露原则及内容;四是建立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为核心的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完善自律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整合了现有私募债品种相关规则,用于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高转让效率,发行前由交易所对私募债进行转让条件确认;二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体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原则;三是优化债券停复牌及持有人权益保护等规定,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四是专设章节从产品设计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规范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和短期债等特殊私募品种转让相关内容。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提高公司债上市及转让审核效率和透明度,深交所已建立全电子化的“小公募”债券上市预审核和私募债转让条件确认的申报材料渠道,承销商仅需通过登录深交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相关栏目,即可完成材料提交、补充材料、查收反馈意见等相关工作,并可实时查询项目进展状态。同时,为提升债券市场服务水平,“深交所”微信订阅号也将及时更新“常见问题”、“知识检索”等栏目中有关债券新规则的内容,用户也可用关键词查询相关信息,便于拟发债企业、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方及时了解专业、全面的债券发行上市信息。

根据配套规则的衔接过渡安排,对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前证监会已受理的债券发行申请,即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适用《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 存续期内视同存量债券处理;未在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适用《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规定。同时,对于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采取集中竞价及协议交易方式且未实行风险警示的存量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内出现配套规则发布通知中规定的相关情形时,将按照“小公募”债券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本所将通过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固定收益信息平台“业务动态”栏目定期披露公开发行、采取集中竞价及协议交易方式且未实行风险警示的存量债券名单。对于已实行风险警示的存量债券,自配套规则发布实施当日按照“小公募”债券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警示标志予以删除,简称予以恢复。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配套规则发布后,深交所将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在有效控制业务整体风险的基础上,继续秉承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转型的战略方针,提高社会直接融资比例,不断提升资本市场释放社会活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