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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1月15日


附件:《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pdf

 

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5-01-16

 
证监会已正式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的总体目标,体现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适应债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动债券市场监管转型,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投资者保护,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规章更名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扩大发行主体范围。《管理办法》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二是丰富债券发行方式。《管理办法》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三是增加债券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四是简化发行审核流程。《管理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以简化审核流程。五是实施分类管理。《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并完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六是加强债券市场监管。《管理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承销、评级、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要求,并对私募债的行政监管作出安排。七是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并对契约条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导性规定。

自2014年12月5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03份。提出意见建议的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及个人等。总体看来,社会各界对《管理办法》的内容普遍表示认可,认为符合监管转型要求和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利于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应尽快推出。同时,各界也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市场意见,《管理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进一步明确在公司债券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出具专业意见的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均应具备证券服务业务资格。

二是明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三是对受托管理人履职方式和履职保障做了个别调整完善。

四是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有意见提出放宽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准入标准,由于从境内外实践经验看,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与股票市场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因此暂未采纳相关意见。公众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除直接进行债券投资外,还可以通过各种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债券。证监会将继续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各类资产管理业务,满足社会公众的债券投资需求。此外,对于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纳入公司债券转让场所及监管范围、降低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要求等建议,考虑到当前债券市场发展阶段特征及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等要求,暂未予以吸收,拟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实践再作考虑。

《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证券自律组织将及时修订、制定相关自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