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15〕5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或者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前已由中国证监会受理发行申请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存量公司债券”),其存续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按原办法可以由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存量公司债券,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继续适用原办法的规定。本通知发布之日的这部分存量债券名单、评级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2。
(二)按原办法仅可以由专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存量公司债券,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等存量公司债券,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新办法的规定。
(三)投资者已持有存量公司债券但不符合新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不得再行买入该存量公司债券,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二、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适用原办法的存量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披露之日起,仅新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买入该存量公司债券:
(一)发行人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为AA-级(含)以下,或主体评级为AA级且评级展望为负面;
(二)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或经更正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的;
(三)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四)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存量公司债券发生上述情形需调整投资者范围的,本所及时向市场披露。已持有该存量公司债券但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该存量公司债券,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三、投资者已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且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的6个月内停止融资交易。未到期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投资者应继续履行相关交收义务。
四、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的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及时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报备合格投资者名单。
五、本所对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买入的公司债券进行标记,并通过本所网站公布。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不再接受专业投资者、私募债券原合格投资者及风险警示债券原合格投资者账户报备。
七、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发〔2014〕4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上证债字〔2012〕1号)同时废止。本所其他规定与新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公众投资者及合格投资者可参与投资的存量公司债券名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上交所发布公司债券上市配套规则 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
2015-05-29
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述三个配套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修订后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对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上市行为进行了规范。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强化债券分类及动态管理;二是强化并明确承销机构等专业机构的职责;三是简化上市流程;四是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优化信息披露程序;五是强化债券存续期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六是完善自律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交所在现有私募债券品种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制定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规范非公开发行债券挂牌转让行为。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简化挂牌转让流程;二是体现私募债特点,完善监管制度;三是体现特殊品种的差异化性,促进私募债市场发展。
(三)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分类标准,对上交所原有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了《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专业投资者标准,实行合格投资者标准;二是明确投资者可投资的债券范围;三是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名单报备途径。
(四)关于存量公司债券制度衔接安排。配套规则发布通知就存量公司债券相关制度衔接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存量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等专业机构,应按照新规则履行职责和义务;二是不再实施债券风险警示制度;三是不再对原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四是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衔接。对于原允许普通投资者买入的存量公司债券,其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其他存量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调整为合格投资者或合格机构投资者。
自今年3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上交所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60余条,提出意见建议的主体包括证券公司、资信评级机构及个人等。市场总体对配套规则的内容表示认可,建议尽快发布。反馈的意见主要涉及信息披露、专业机构的职责界限、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条件、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内容。根据市场意见,相关配套规则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了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延期披露情形,同时将定期评级报告披露时点从每年6月30日调整为发行人年报披露后两个月内。
二是明确非公开发行的债券进行资信评级的,需要事先约定披露定期报告。
三是对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等变动需要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触发比例”进行了提高。
四是根据反馈意见对相关条款的表述进行修改完善。
针对部分个人投资者提出的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方标准建议平缓过渡的问题,上交所在规则发布的通知中明确将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已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的投资者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待过渡期结束之后,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将不得参与融资交易。
新闻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