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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5-12-04 


  问:对于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的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答: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截至预案公告时,如上市时间不满三年,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对以下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1.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照披露的投向使用,使用进度、效果与披露情况是否一致;

  2.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等情形;

  3.上市后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4.上市后的持续经营及公司治理情况,发行上市时的信息披露(特别是预测性信息披露)与上市后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履行相应义务并勤勉尽责。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所在辖区派出机构应当进行专项核查,我会将在审核中重点关注。

  本问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