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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相关配套规则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退市制度改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对本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三项退市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本次修订一并将此前本所发布的《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三个单项业务通知的内容分别纳入了前述退市配套规则。


  前述三项退市配套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前的三项退市配套规则以及前述三个单项业务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3.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相关配套规则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同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对退市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近日,根据《上市规则》,本所修订并发布了《上市规则》有关退市的三项配套规则,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办法》”)。


  为做好本次修订工作,,本所于10月19日发布了三项配套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各方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专门向11家上市券商征求了意见。


  在本次修订中,我们还将本所前期有关退市整理期、风险警示板交易与管理的三个单项业务通知内容纳入相应规则,同时废止三个单项通知。废止的三项业务通知分别是《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会字〔2013〕2号)、《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3〕26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15号)。


  退市配套规则是退市制度有关事项的具体落实,主要规范上市公司退市后的相关安排,包括终止上市前的交易安排、终止上市后重新上市的安排等,是退市制度顺畅执行的重要保证,对于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现将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重新上市办法》的修订

  根据《上市规则》的修订内容,《重新上市办法》对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申请间隔期、申请和审核程序等作出了相应修订。主要包括如下两方面:

  (一)调整重新上市的申请条件,主要财务指标与IPO等同。

  本所于2012年制定有关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制度时已明确,重新上市申请条件以不低于上市公司借壳重组条件、不高于IPO条件为原则。由于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借壳重组的条件已与IPO条件等同,本次修订调整了重新上市的申请条件,主要财务指标与IPO等同,例如,规定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二)对不同情形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作出差异化安排

  《退市意见》要求对不同情形终止上市的退市公司在重新上市的具体条件、程序、信息披露、交易安排等方面应有所差异,对此,本次修订对不同情形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安排作出了如下差异化规定:

  1、对申请重新上市的间隔期作差异化规定

  鉴于因不同情形退市的公司在其退市意愿、违规程度、陷入困境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为进一步提高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的违规成本,尊重和鼓励上市公司基于自身合理需求和意愿实施主动退市,本次修订按照不同情形,对退市公司提出重新上市申请的间隔期作出了差异化安排:

  (1)主动退市的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随时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2)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的公司,申请间隔期为三个月;

  (3)因重大违法、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之外的其他强制退市公司,申请间隔期为十二个月;

  (4)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申请间隔期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2、增加重大违法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的受理条件

  公司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具有突发性强、违规行为性质严重等特点,对投资者利益和市场发展的不良影响极大,各方关注度较高。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本次修订规定了交易所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的前置条件。

  前述前置条件具体包括: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作出妥善安排、保荐机构及律师出具了相关确认意见等。

  3、简化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程序及申请文件

  为鼓励公司主动退市,尊重公司自治,形成“能上能下,进退自如”的市场化流动机制,对于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本次修订就其相关申请文件和审核程序作出了适当简化安排。

  具体而言,一是申请文件方面,主动退市公司认为相关申请文件不适用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免于提供;二是审核程序方面,本所对其作出是否同意重新上市决定的时间,由常规的六十个交易日缩短为三十个交易日。

  4、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纠错”重新上市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后,相关重大违法情形认定被撤销或变更的,属于纠错情形,应无条件恢复上市地位,交易所将撤销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并根据公司申请安排其股票重新上市。因此,本次修订设立专门章节,作出如下相关安排:

  (1)重大违法退市公司发生符合规定的情形变化,如相关司法或行政处罚决定发生变更、被撤销或终止等,本所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撤销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2)本所作出撤销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公司可以随时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公司按规定程序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的,本所简化申请材料要求,并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

  (3)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无需先进入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也可免于适用《重新上市办法》有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规定。

  另外,鉴于对不同情形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材料的要求有所差异,为便于公司操作,本次修订按照强制退市、主动退市及重大违法“纠错”三种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申请材料目录。


  二、《退市整理期细则》的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

  (一)规定主动退市的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考虑到主动退市就是以公司股票退出当前交易为前提,因此在股票终止上市后不应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本次修订对此进行了明确。

  (二)规定处于破产重整进程中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情形。上市公司处于破产重整进程,且经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认定,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与破产程序或者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的,公司可以不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三)规定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为充分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本次修订细化了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不同要求,,规定处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阶段的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是否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决议。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1、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选择的适用情形

  上市公司可能被本所决定终止上市,且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可能被终止上市后是否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2、股东大会表决议案的内容及表决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选择下述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或者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3、根据表决结果作出的相应安排

  对不同表决结果,相应作出直接终止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不同安排。


  三、《风险警示板办法》的修订

  退市整理期股票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本次修订增加了投资者适当性的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投资者申请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应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个人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应当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另外,根据实际情况,本次同时修订了如下两项内容:

  1、考虑到“一码通”上线后单个投资者可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将原第十条中“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中的“单一账户”修改为“投资者”。

  2、将本规则原名称中的“暂行办法”修改为“管理办法”。鉴于本办法自2012年发布以来,相关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执行均已较为稳定,本次修改将本办法全称中的“暂行办法”修改为“管理办法”,即全称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四、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结束后,本所认真整理研究了市场各方意见。总体上看,多数反馈意见对退市配套规则的相关安排给予肯定,认为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建立“能上能下”的市场机制具有积极意义。同时,部分反馈意见对退市配套规则的个别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经认真研究,本所根据反馈意见对个别条款或文字表述作了相应的调整。其中,主要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间隔期作了调整。有反馈意见提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情形的危害程度与欺诈发行类似,其重新上市申请间隔期应与欺诈发行退市情形相同。对此,本所经认真研究后认为,前述意见有其合理性,并在规则中予以了吸收,明确二者重新上市申请间隔期均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五、重新上市的过渡期安排

  本所前期已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规则》,相关发布通知对重新上市过渡期安排作了规定。为保持退市制度执行的连贯性,稳定投资者的原有市场预期,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上市规则》生效前已退市的公司,仍适用本所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过渡期为《上市规则》生效后的三十六个月。重新上市过渡期的相关规定详见本所《上市规则》发布通知。


  特此说明。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修订条文对照表

附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修订条文对照表

附件3:《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修订条文对照表

 

落实新《上市规则》完善退市配套制度——上交所修订三项退市相关配套规则

2015-01-30

  日前,记者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获悉,为落实《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的退市新规,上交所对与退市相关的三项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于今日对外发布实施。本次修订的三项退市配套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办法》”)。此前,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交所修订了其《上市规则》,并于2014年10月17日对外发布。
 

  区别不同退市情形适用差异化的重新上市申请程序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上市规则》健全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并新增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目前,从退市的类型上看,可区分为主动退市、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以及其他强制退市等几种,且不同退市情形在退市意愿、违规程度、公司陷入困境程度、危害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从尊重和鼓励上市公司基于自身合理需求和意愿实施主动退市、进一步提高重大违法行为的违规成本等角度出发,上交所修订后的《重新上市办法》针对不同情形退市公司,在重新上市的申请程序、申请文件等方面作出了差异化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根据不同的退市情形,规定不同的重新上市申请间隔期。主动退市的公司,可以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随时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的公司,提出申请的间隔期为三个月;因重大违法以及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之外的其他强制退市公司,提出申请的间隔期为十二个月;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提出申请的申请间隔期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是对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特别规定了严格前置条件。《重新上市办法》规定,重大违法退市公司未同时符合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撤换责任人员、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等条件的,上交所将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三是对于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和被“错判”重大违法的退市公司恢复上市地位,《重新上市办法》在申请文件、审核程序、重新上市后的交易安排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简化和差异化安排。
 

  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受“优待”

 

  为鼓励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尊重公司自治,形成“能上能下,进退自如”的市场化流动机制,上交所对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规定了一定的多项“优待”措施,主要体现在申请间隔期、申请文件和审核程序三方面。一是在申请间隔期方面,如前所述,主动退市公司可以在退市后随时申请重新上市;二是在申请文件方面,公司认为相关申请文件不适用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免于提供;三是在审核程序方面,上交所作出是否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的时间减半,由常规的六十个交易日缩短为三十个交易日。
 

  新增重大违法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前置条件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具有突发性强、违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等特点,对投资者利益和市场发展的危害程度最高。为提高重大违法公司的违规成本,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上交所设置了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的前置条件。
 

  上述前置条件的核心要求,是违法公司已全面纠正其违法行为。为使该前置条件的标准更加明确、客观,便于实践操作,《重新上市办法》规定了“全面纠正”的四项具体条件,具体如下:
 

  一是公司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已就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二是公司已撤换与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等;
 

  三是公司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如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未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四是公司聘请的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律师已对前述三项条件所述情况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认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三项条件。
 

  设置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自主决定程序

 

  针对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的退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细则》规定,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选择是否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据了解,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若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可能会造成其股票交易大幅波动,不利于市场稳定,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此,有必要尊重公司及股东自主意愿,由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
 

  在具体安排上,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选择下述两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是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二是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不同表决结果,相应作出不同的安排,要么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直接终止上市,要么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此外,鉴于上市公司处于破产重整进程的特殊情况,若经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认定,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与破产程序或者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的,其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完善退市整理期交易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设置退市整理期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进一步释放投资风险。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股票在规定的交易期限届满后将被终止上市并摘牌。投资退市整理期股票面临较大风险,需要参与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投资风险意识及风险承担能力。因此,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次修订,上交所在《风险警示板办法》中增加了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的内容。《风险警示板办法》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但不得买入。
 

  新闻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