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优先股和创业板再融资
发行承销相关问题的解答
一、优先股发行承销环节如何操作?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优先股的发行程序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
具体操作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程序参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应规定,在认购邀请书发送范围方面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所区别,即对认购邀请书所发送的投资者类别及其数量,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没有硬性要求,但应涵盖一定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等公众投资机构及所有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具体发行程序参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的相应规定执行。
二、创业板再融资发行承销环节如何操作?有何具体要求?
答:创业板再融资发行承销环节的具体操作与主板总体上保持一致,创业板再融资规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中国证监会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