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6 年修订)(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6年7月14日)
深交所修订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针对市场热点强化监管
日期: 2016-7-14
我所2013年1月对外发布了《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以下简称“《指引》”),并于2015年2月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近期,我所结合指引的执行情况及市场发展变化,启动并完成了对《指引》的修订工作。
目前,国内影视行业发展迅速,高额票房作品越来越多,上市公司与制片人、导演、演员在业务、股权等方面的合作方式不断创新,明星证券化成为市场热点。从当前情况来看,公司的影视作品票房对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上市公司与演职人员的合作及业绩对赌事项对上市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也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事项,原《指引》相关条款已经对上述事项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
但是,由于票房收入并不等同于公司的营业收入,如果公司披露的公告中未明确高额票房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具体影响,则可能会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此外,上市公司与演职人员的合作往往会对公司的未来经营及财务报表产生一定影响。考虑到上述情况,本次修订要求公司披露来源于高额票房电影的营业收入区间,对票房收入与公司实际可确认营业收入之间的差异进行了强调,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同时,本次修订对上市公司与演职人员的合作提出了具体的披露要求,包括双方具体的合作方式、授权事项、排他性条款等。对于市场普遍关注的明星证券化事项,本次修订要求公司除披露估值基础、业绩承诺等情况外,还需对演职人员入股时的出资作价依据进行说明,与其他投资者的入股价格进行对比,并说明演职人员是否有具体的合作安排。
在指引修订过程中,深交所坚持以市场导向推进行业披露指引的修订工作。深交所向相关上市公司征求了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讨论、修订、答复,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和投资者信息需求之间的平衡。同时,本次《指引》修订还征求了3500多名投资者的意见,征求意见显示,83%的投资者会关注公司披露的票房数据,76%的投资者会关注公司与知名演职人员之间的合作事项,
86%的投资者认为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对其投资决策有帮助作用,并希望持续推出相关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本次《指引》修订适应了投资者的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影视行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深交所将继续以创业板作为切入点,研究行业特点,总结监管经验,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更好地服务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