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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主办券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开展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为执业质量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将前期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的若干咨询问题进行明确,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以负面行为发现日为记录时点,2016年4月1日后发现的负面行为作为执业质量评价的评价依据;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以相关决定书的日期为纳入各评价期间的时点。

二、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首次月度评价期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并于2016年5月10日前公示4月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情况;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首次年度评价期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公示所有主办券商年度评价结果;

三、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在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对评价办法中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及《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指标与评值标准》中的评价指标、相关业务权重及区间系数等具体评值标准进行调整。前期在征求市场意见及反映执业评价重点变化的基础上,对《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进行了调整,更新后的清单及调整说明见通知附件。

全国股转公司将继续总结工作实践,不断完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