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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跨交易场所申请发行私募公司债券受理审核要求的通知
 
各公司债券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

为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便于债券投资人和交易场所全面了解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对于正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私募发行公司债券或前次获准私募发行额度尚未募足的发行人,本所自即日起不再受理其同类私募债券的发行申请。但是,对于可交换债券、可续期债券、绿色债券、证券公司短债、次级债等具备不同特征的私募债券,可视为与普通私募公司债券不同的公司债券品种,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