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6〕19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办理重大事项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停牌期间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78号)、2015年1月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5号)第三章“重组筹划及停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上交所就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答记者问
近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就该指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上交所此前已经发布了相关通知和指引,规范了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和重大资产重组的停复牌标准。此次,又出台《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近年来,上市交易股票的停复牌制度不断完善。2012年,本所取消了异常波动公告和股东大会召开日例行停牌,上市公司停牌数量较此前下降了70%左右。前一段时期,上市公司停牌数量有所上升,主要原因是并购重组和再融资日益活跃,而停牌在其中承担了保障信息公平披露、防止股价异常波动、防控内幕交易、锁定股票发行价格等功能。针对这两类业务,本所在2015年1月前后,及时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着重明确了非公开发行和并购重组两个主要业务领域的停复牌标准和要求。
这两项停复牌业务规则发布实施后,执行情况良好。目前,沪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停牌时间已基本控制在1个月内,90%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已控制在3个月内,超过3个月的多数存在前置行政审批情形,极少数超过5个月的均为重大无先例事项,其他事项的停牌时间绝大多数不超过10个交易日。由此,审慎启动停牌、严控停牌时间的市场约束已经形成。但另一方面,实践中,随意停牌、停牌时间过长、停牌期间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现象仍然存在,相关停复牌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从制度层面看,上市公司停牌权与投资者的交易权需要更好地平衡,具体而言,不同类型的停牌如何衔接、时间如何连续计算、停牌的最长时限如何合理确定、停牌期间如何进行分阶段信息披露等问题,还不够清晰,需要进行细化和补充。
本次发布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正是在总结、评估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制订的,是对此前颁布的两项停牌业务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和整合。该指引发布后,沪市停复牌的办理标准将更加集中统一,具体要求将更加明确完备,上市公司办理停复牌业务也会更加便利。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整合了包括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在内的停复牌规定,原《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三章将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2、2015年股市整体性异常波动中,一些上市公司集中停复牌,引起境内外投资者的关注。此次出台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对此是否有相应规定?
答:2015年7月上旬,在股票市场陷入整体异常波动期间,沪市部分上市公司集中申请停牌,停牌公司数量短时间内有所增加。这些停复牌与市场常态化环境下的停复牌一样,是由上市公司自发申请、自主决定的。二者的差别在于,通常意义上的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主要是为了保证信息公平披露,而去年市场异常波动期间的集中停牌,主要是为了躲避和防止股价短期大幅度下跌,应对由此产生的联动风险。
总体而言,上述集中停牌是在既有的股票交易制度和市场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下,基于特定市场环境而发生的,带有自身的特殊性。就此,本次发布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在进一步约束和监督随意性停牌的基础上,还于第九条特别规定:“当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本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将满足上市公司正常的停复牌需求与维护整个市场交易秩序更好地统一起来。
3、上市公司办理股票停复牌业务,需要兼顾投资者的交易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对此有何要求?
答:股票停牌和复牌,是上市公司的一项常见业务。总体而言,停复牌是上市公司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保证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防控内幕交易、防止股价异常波动等功能。但另一方面,股票停复牌与投资者的交易权乃至整个市场秩序直接关联,需要谨慎行使,更不得滥用。由此,《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在满足基本的停牌需求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审慎停牌义务。
从实践情况看,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的规范办理,特别是停牌时间的控制,与上市公司直接相关,同时也涉及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监高人员以及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就此,《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审慎行使停牌权利,申请停牌不能替代信息保密义务。同时,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勤勉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停牌时间限定在规定的范围内。此外,财务顾问、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相关业务中应该加快进程,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复牌。
4、《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作出了哪些调整和完善?
答:相比原有停复牌业务规则,《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从如下三方面,作了调整完善。
第一,扩大停牌规范范围。除重大资产重组和非公开发行股份外,上市公司仍有不少业务涉及停复牌。具体包括筹划控制权变更、购买或出售资产、签订重大合同等。这些停复牌业务,实践中已有一定标准,但没有通过规则的形式予以公开,不便于上市公司参照执行。《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增加了该部分内容,明确了相应的停牌标准。
第二,严格控制停牌时限。《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对各类停牌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连续筹划重组的,停牌不超过5个月;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筹划控制权变更、重大合同以及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其他事项的,原则上不超过10个交易日。此外,还明确规定了延期复牌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明确以筹划重大事项为由或以非公开发行为由申请停牌,后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期限自初始停牌之日起连续计算;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复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满3个月后不得更换重组标的并继续停牌。
第三,细化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和延期复牌程序要求。针对“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停牌时间较长的行为,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按逐月递进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同停牌时间所需披露的具体内容。按照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的主要时间节点,及时披露交易进展情况,以便于投资者知晓重组推进概况,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加快重组进展。同时,根据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筹划控制权变更,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业务特点和筹划进程,针对性规定了在延期复牌时所需履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要求利益相关的董事和股东回避表决,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在停复牌决策中的权利。
5、上交所在强化停复牌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监管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中,特别强调了停复牌的监督规范,明确了不当停牌和滥用停牌的监管措施。这与去年下半年以来上交所持续加大对上市公司长期停牌的监督力度,是一脉相承的。
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位一体的监管。在事前,将继续坚持“一公司一函件”,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组和停牌即将届满三个月期间,以监管工作函的形式列明停复牌标准,明确工作要求,便于公司与主管部门、交易对方和中介机构统筹安排重组和再融资进程,确保按期按规复牌。在事中,对于公司提出的继续停牌申请,对照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并督促做好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在事后,执行停牌回溯机制,在长期停牌公司复牌后,将对其前后的信息披露的一致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比照核对,对于存在滥用停牌和无故拖延复牌的,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