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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16〕68号

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要约收购行为,完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公司”)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施行,请遵照执行。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03年7月18日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深证会〔2003〕39号)、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06年1月13日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