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及《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和降低企业杠杆率的系列政策精神,推动企业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助力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完成了《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及《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起草工作,经协会第三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1.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
2.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6年12月12日
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的政策精神,积极发挥资产支持票据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中的积极作用,助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和杠杆率,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起草了《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以下简称《指引(修订稿)》),并制定了《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以下简称《表格体系》)。《指引(修订稿)》于2016年11月16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于2016年12月12日发布施行。
2012年,为提升企业存量资产利用效率,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协会推出资产支持票据,在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丰富债券品种、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普惠性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企业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相关政策精神,进一步适应市场深化发展,更好服务实体企业需求,按照“一手抓创新发展,一手抓风险防范”的原则,协会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和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实践基础上,广泛听取和吸收发起机构、投资人、主承销商、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评级公司等市场机构意见,对资产支持票据现有规则进行了修订与完善,以夯实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制度基础,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功能提升,更好地配合供给侧改革任务的落实。
立足于“资产支持”的产品特性,《指引(修订稿)》围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风险防范为保障”的目标,重点对资产支持票据的资产类型、交易结构、风险隔离、信息披露、参与各方权利义务、投资人保护机制等进行了规范:一是引入特定目的载体(SPV),同时保留既有操作模式。《指引(修订稿)》在交易结构中引入SPV,SPV既可以是特定目的信托,也可以是特定目的公司或其他特定目的载体,更好地践行了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的核心理念。同时,《指引(修订稿)》也保留了“特定目的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的既有操作模式,以满足企业多样化的结构化融资需求。二是明确参与机构职责。《指引(修订稿)》明确了发起机构、发行载体、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等业务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规范了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三是丰富合格基础资产类型。《指引(修订稿)》明确了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并就基础资产抵质押、期限、现金流要求,转让登记和转让通知等进行了规定。四是强化风险防范和投资人保护的要求。针对资产信用特性,《指引(修订稿)》从参与主体职责、交易结构设计、基础资产相关要求等方面强化风险防范和投资人保护机制,更好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五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提升业务操作性。此次修订配套制定了《表格体系》,对注册要件、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及参与主体情况以及现金流归集与管理机制等作出针对性信息披露要求,搭建了“指引+配套业务细则”的制度体系,力争指引修订兼具现实性、前瞻性、包容性和可操作性。
交易商协会自成立以来,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广大市场成员的智慧和力量,不断推进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的产品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此次《指引(修订稿)》及配套《表格体系》的发布,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署、促进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创新规范发展的有益探索,也是顺应市场内在需求、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重要举措。今后交易商协会将继续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的政策精神,不断完善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制度、机制、标准,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稳健发展,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致债务融资工具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的支持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