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7〕5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按照《实施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本所此前发布的涉及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