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规〔2017〕1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精神,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社会领域产业发展的作用,现将我委制定的《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附件: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
号)精神,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社会领域产业发展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是指由市场化运营的公司法人主体发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学校等公益性质主体除外),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社会领域产业经营性项目建设,或者其他经营性领域配套社会领域产业相关设施建设的企业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项债券类型:
(一)健康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为群众提供医疗、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项目。
(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
(三)教育培训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建设教育培训服务设施设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生产直接服务教育发展的教学教具产
品的项目。
(四)文化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文化产品生产项目,
以及直接为文化产品生产服务的文化产业园区等项目。
(五)体育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体育产业基地、体育综合体、体育场馆、健身休闲、开发体育产品用品等项目,以及支持冰
雪、足球、水上、航空、户外、体育公园等设施建设。
(六)旅游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和服务开发等项目。支持企业发行专项债券,同时用于多个社会领域产业项目或社会领域产业融合项目。发债企业可使用债券资金收购、改造其他社会机构的相关设施,或扩大社会领域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二、发行条件
(一)优化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可根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剧场等文化消费设施、文化产业园区、体育馆、民营医院、教育培训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
(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以项目未来经营收入作为主要偿债资金来源。对项目收费标准由政府部门定价的,地方价格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完善项目收费价格政策。
(三)鼓励发行人以第三方担保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出让、租赁建设用地抵质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来源的项目,如体育场、电影院等,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抵质押担保;项目建成后形成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可将无形资产为债券发行提供抵质押担保。
(四)鼓励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社会领域产业小微企业发展的,可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中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 10%”。探索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设立特殊目的实体,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用于社会领域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三、审核要求
(一)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的相关规定,在本文范围之外的,可继续执行。
(三)我委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细化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的相关条款,并及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