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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办发[2010]11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


各银监局:

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规范管理,是保证中小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和构建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资格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中小商业银行5%以上(含5%)股份或表决权且是银行前三大股东,或非前三大股东但经监管部门认定对中小商业银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股东条件外,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审慎性条件:

(一) 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并应出具与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说明。

(二) 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对于部分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放宽比例。

(三)要求主要股东出具资金来源说明。

(四)要求主要股东董事会出具正式的书面承诺:

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应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

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

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

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

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三、根据目前的国家政策和监管实际需要,合理设限,尽量避免限制性行业或企业的投资者入股。

四、各银监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和审核程序,审慎审核股东资格,防止关联交易,确保操作程序公开、透明、合法。对在股东资格审核过程中,因违规操作、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各银监局应建立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档案,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加强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后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