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及《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6]253号
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
为完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自律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证券公司作为母公司的管控作用和各子公司的自我约束作用,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及《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以下统称为两部规范),经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各类子公司的经营边界。一类业务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子公司经营,相关子公司应当专业运营,不得兼营。证券公司各类子公司均不得开展非金融业务,原则上不得下设二级子公司。
二、各证券公司应当在两部规范规定的过渡期内,按照关联公司之间禁止同业竞争的原则和两部规范的相关规定,对现存的一类业务有多个子公司经营的情况,通过拆分、合并等方式进行规范,并稳妥地做好客户安置等工作。
三、各证券公司应当强化对子公司的管控责任,做好风险防范工作,避免证券公司与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并切实承担对子公司风险控制及风险处置的应有责任。
四、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应当对照本通知及两部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拟定整改方案。证券公司应当在2017年2月16日前向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并在之后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进度。
五、证券公司在执行本通知和两部规范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方式:
日常咨询与报告工作:010-66575986(另类子公司)/010-66575966(私募基金子公司)
子公司办理入会事宜:010-66575682
联系邮箱:hyfw3@sac.net.cn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doc
附件2: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doc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及《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
近年来,证券公司子公司数量及业务迅速发展,对公司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但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亟需规范。为此,协会起草了《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以下简称两部规范),并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及<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提出了基本要求。基本思路是要求各证券公司认真梳理业务体系,简化组织构架,回归主业,强化母子公司一体化管控,形成功能定位清晰、组织架构合理、主业突出、母公司管控到位、约束机制健全的子公司管理体系。两部规范和《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功能定位,划清经营边界
各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各类子公司的经营边界,不得开展非金融业务。一类业务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子公司经营,子公司应当专业运营,不得兼营。私募基金子公司限于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其他私募基金业务;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以外的业务;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提供其他非证券类的金融服务的,参照《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管理。
(二)简化母子公司架构,明确全资设立要求
各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下设二级子公司。除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实体外,禁止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其他任何机构,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持有该下设基金管理机构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且该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只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禁止另类投资子公司下设任何机构。为加强证券公司母子公司合规及风控的一体化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证券公司必须全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和另类投资子公司。
(三)强化母公司对子公司管控,加强风险控制和资本约束
证券公司应当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将合规风控纳入统一管理,加强交易监控,强化人员管理,做好风险隔离、利益冲突和风险防范工作,切实承担对子公司风险控制及风险处置的应有责任。子公司的业务全面纳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范畴;私募基金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时,对单只基金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另类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境内上市交易和转让证券的,其持有市值应当与母公司自营持有同一只证券的市值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市值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明确业务底线,从严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子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得投资其他标的,只能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流动性较强的资产,或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不得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另类子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不得存在为场外配资提供便利、从事融资类收益互换、投资于高杠杆的结构化资管产品等行为。协会将对子公司关于股东履责情况、合规风控、业务开展等进行执业检查,违反规定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证监会处理,直至责令撤销子公司。
(五)过渡期安排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两部规范发布实施后12个月内达到规范要求,通过拆分、合并等方式对现存的一类业务多个子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规范,并妥善安置客户;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可以存续到项目到期,到期前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不得续期。
下一步,协会将做好对两类子公司的日常自律管理工作:一是将尽快举办两部规范的专题培训,加强和行业沟通工作,便于行业学习贯彻落实;二是将强化对两类子公司业务的监测监控,落实并完善两类子公司的日常报送及报告制度;三是将督促证券公司在过渡期内按照两部规范及《通知》的要求积极稳妥的推进整改工作,适时启动执业检查;四是将密切关注两部规范在实施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评估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