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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规范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变更时涉及专项说明及承诺函的监管要求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8-06-08 
  问:发行审核过程中,申请首发和再融资企业的中介机构(保荐机构除外)或签字人员发生变更,应当如何出具专项说明及承诺函,有什么要求?
  答:为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工作要求,强化中介机构和签字人员责任,提出如下要求:
  一、更换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过程中,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专项说明,变更前后的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均应当出具承诺函。如仅涉及签字人员变更的,除变更前后的签字人员外,所属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承诺函。
  二、专项说明或承诺函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后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业资格、执业情况)等内容,还应当对变更前后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承诺。
  三、专项说明或承诺函应当由相关负责人及签字人员签字,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盖章。
  附件:专项说明或承诺函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