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等业务规则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8〕1220号
为加强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股票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4号》,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4号(试行)》、2015年5月29日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同时废止。
二、2016年8月8日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的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中关于募资资金管理和认购协议中的特殊条款的监管要求与新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docx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文件、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docx
附件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docx
附件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docx
附件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docx
附件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