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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适用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8-10-08 
  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的适用情形有哪些,有何要求?
  答: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适用“小额快速”审核,证监会受理后直接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一)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亿元;
  (二)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亿元。
  “累计交易金额”是指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累计发行的股份”是指用于购买资产而发行的股份。未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
  (一)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二)按照“分道制”分类结果属于审慎审核类别的。
  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证监会推出“小额快速”并购重组审核机制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8-10-08
  近日,证监会正式推出“小额快速”并购重组审核机制。 
  近年来,证监会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通过大幅取消和简化行政许可,90%以上的并购重组交易目前已无需证监会审核,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随着证券市场并购重组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金额小、发股数量少的小额并购交易不断涌现。为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特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证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针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小额交易,推出“小额快速”并购重组审核机制,直接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简化行政许可,压缩审核时间。
  在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的同时,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对财务顾问、资产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的问责,充分发挥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强化市场激励约束机制,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监管效能,深化监管改革,持续研究优化并购重组流程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