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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已经2018年5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2018年6月27日

附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pdf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时间:2018-06-29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监会始终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廉洁从业监管工作,坚持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近年来,干扰发行审核工作、债券交易中的利益输送、基金经理从事“老鼠仓”交易等多起违法违规案件被严肃查处。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廉政建设要求,完善廉洁从业监管规则体系,证监会制定了《规定》和《意见》,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行业的廉洁从业监管,夯实新阶段证券期货行业规范发展的基础。
  其中,《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是对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的整体监管要求。《规定》共29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严禁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中以各类形式输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强化机构廉洁从业管控的主体责任,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内控体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问责。三是明晰廉洁从业具体要求,细化多项禁止性情形,确立执业红线。四是突出重点业务领域的廉洁从业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重点规范,对“围猎”监管工作人员、探听保密信息、干扰审核工作、唆使或协助他人行贿等突出问题进行细化规定。五是加大问责力度,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形制定了具体罚则,包括自律惩戒、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移交纪检和移送司法等。
  《意见》以证监会公告的形式发布,是针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利益输送高风险环节制定的专项规则。《意见》共10条,在落实《规定》廉洁管控要求的整体框架下,提出: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加大管控力度,对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合规审查,切实防范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的违规风险。二是明确对证券公司相关聘请行为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对相关聘请的机构类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关键要素进行持续披露。三是要求证券公司对其投资银行类项目服务对象的相关聘请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根据《意见》规定,自《意见》实施之日起,向中国证监会和各自律组织提交申请的投资银行类项目,适用《意见》各项要求。
  2018年5月4日和2017年12月29日,我会分别就《规定》和《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征求意见结束,《规定》共收到12家单位和13名个人的68条意见和建议,《意见》共收到16家单位和1名个人的45条意见和建议。从反馈意见情况看,各方均对《规定》和《意见》的基本思路、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并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我会在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修改了《意见》标题,并对《规定》和《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和《意见》要求,切实强化廉洁从业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抓紧建立相关内控制度,认真履行各项职责。我会将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审核、深入开展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并对违反《规定》《意见》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原则,全面推进金融反腐,全力整顿行业乱象,重塑风清气正的证券期货行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