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8〕1211号
为进一步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满足市场发展需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重组指引》),现予以发布。
《重组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国股转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原指引)同时废止。
《重组指引》发布前已因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挂牌公司,其重组暂停转让期限及申请延期恢复转让程序适用原指引的规定;《重组指引》发布前已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的挂牌公司,其审查期限和恢复转让要求适用原指引的规定;《重组指引》发布前已因筹划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等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挂牌公司,发布后转为重大资产重组且暂停转让时间已达或超过6个月的,可申请股票延期恢复转让一次,但延期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docx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