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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3号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0月26日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pdf